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谯政〔20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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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谯政﹝202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2022年4月21日批准的《关于谯城区2022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2〕15号)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谯城区2022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谯城区古井镇吕楼村面积11.4533公顷、古井镇王辛庄村面积22.1987公顷,总面积33.6520公顷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城镇建设。
(四至范围北邻魏王路、东邻鸿雁沟、南邻孟庄、西邻酒神大道,详见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GJCY01地块、GJCY02地块、GJCY03地块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征地综合地价:Ⅱ类每亩46100元。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对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街道、辖区政府核实依法报谯城区人社局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在此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如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关于谯城区2022年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2〕15号)批复文件,可在六十日内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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