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了!事关安徽所有职工!

搜狐焦点亳州站 2022-01-24 10: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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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好消息! 亲爱的职工小伙伴们 安徽职工疗休养政策 有新变化啦~ 接下来 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变化一 提高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 原政策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党政机关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 新政策 将党政机关和有条件的

好消息!好消息!

亲爱的职工小伙伴们

安徽职工疗休养政策

有新变化啦~

接下来

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变化一

提高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

原政策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党政机关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

新政策

将党政机关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调整为不超过460元/人·天,疗休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不含交通费。

变化二

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

新政策

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订立疗休养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变化三

鼓励灵活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

原政策

组织疗休养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含在途时间),省内一般不超过5天,跨省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天。

新政策

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含在途时间),省内一般不超过5天,跨省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天。省内疗休养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安排职工分批次、分时段开展疗休养活动,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或承办单位统一结算。

变化四

严肃职工疗休养纪律

原政策

职工疗休养地主要安排在省内,充分利用工人疗养院等场所,鼓励赴我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具备条件的地点开展疗休养。

······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鼓励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疗休养承办单位。职工疗休养人员名单应及时在本单位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职工疗休养要严格执行费用标准,做到票据合法、开支合规,符合要求。不得以职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以职工疗休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新政策

职工疗休养地主要安排在工会命名的职工疗休养基地。鼓励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到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及对口帮扶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各单位审核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以职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以职工疗休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安徽省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省直、省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活动开展,提高疗休养质量,扩大疗休养受益面,更好地发挥职工疗休养事业在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2021年12月27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皖工发〔2019〕35号),现就调整我省职工疗休养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

将党政机关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调整为不超过460元/人·天,疗休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不含交通费。凭据在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疗休养参照执行,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二、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

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订立疗休养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三、鼓励灵活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

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含在途时间),省内一般不超过5天,跨省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天。省内疗休养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安排职工分批次、分时段开展疗休养活动,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或承办单位统一结算。

四、严肃职工疗休养纪律

职工疗休养地主要安排在工会命名的职工疗休养基地。鼓励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到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及对口帮扶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各单位审核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以职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以职工疗休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对皖工发〔2019〕35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规定与此不符的,要及时自行调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疗休养活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规定执行。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会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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